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陈先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商报社,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肖岩,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伸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国商报社系是一家报社,系中国商网(网址:http://news.zgswcn.com)的主办单位。2018年6月28日,原告发现中国商网上有一篇题目为《国家药监局通告森田等27款面膜上“黑榜”有你常用的吗?》的文章,文章对原告生产销售的森田面膜进行诋毁。被告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且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删除《国家药监局通告森田等27款面膜上“黑榜”有你常用的吗?》的侵权文章;2、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国商网及中国商报中首篇位置以公告的形式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且公告道歉声明不少于15天,若被告不履行,要求将本案的判决内容通过其他媒体公布,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同);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律师费8万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商报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公众号的申请注册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以及《中国商报》的编辑、刊印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显然无法在上海市内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述法律规定的各相关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系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现其选择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于法有据,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商报社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商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开暋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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