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蒙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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