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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伯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时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伯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以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时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应武卫。
  申请人上海伯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时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伯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时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21,70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伯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时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21,706.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伯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宁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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