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伦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智娟,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缪宇峰。
原告上海伦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伦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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