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美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翁碧华,执行董事。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陈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宁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志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美网络有限公司、陈某某、陈光与被告上海宁熠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伟美网络有限公司、陈某某、陈光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美网络有限公司、陈某某、陈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计2,029元,原告上海伟美网络有限公司、陈某某、陈光负担。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何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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