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伟富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晓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学其,负责人。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锋,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伟富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其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人民政府作为第三人、徐某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原告上海伟富纸箱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故纠纷已不存在,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伟富纸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伟富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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