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承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孙亚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亚。
原告上海众承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尚未缴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承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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