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益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勇,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圆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翔,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本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肇宏,男。
原告上海众宏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被告上海思某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众宏制衣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众宏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众宏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永珠
书记员:徐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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