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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李某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众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孔维东。
  委托代理人张桂君,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负责人吴春钰。
  委托代理人刘文奇,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某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8元,减半收取计4,459元,由原告上海众古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姚彩虹

书记员: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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