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众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雨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锋,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原告上海众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锋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众凯物流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凯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陈觉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