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以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权岁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翠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以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以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以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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