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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仕百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苟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仕百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仁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仕百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苟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仕百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仕百效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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