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从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焕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涛。
被告:北京石策木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包研。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武,北京东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从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石策木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且原告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既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从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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