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仁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2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芬,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南汇农副业基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胡志刚,主任。
原告上海仁某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警备区南汇农副业基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仁某铸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仁某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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