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鼎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丁红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春连。
原告上海亿鼎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亿鼎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亿鼎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鼎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亿鼎电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梅丽华
书记员:周 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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