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丁吉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住所地上海市XXX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杨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鲤庭,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丁吉龙,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张家圩村XXX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盈浩路58弄1203室。
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营地--东方绿舟、第三人丁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30元,减半收取计1,085.15元,由原告上海亿舟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张曦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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