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亿玖实业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张鹏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浙江宝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亿玖实业中心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亿玖实业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