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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史振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新,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辉。
  被告:刘旭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旭辉。
  原告上海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讯公司)与被告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宜公司)、刘旭辉、上海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新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亮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分宜公司返还押金20,000元和租金7667元;2.要求分宜公司赔偿搬家费1000元;3.要求刘旭辉、景某网络科技公司对分宜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与上海瑞芯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公司)签订《壹心商务中心场地使用协议》,租赁上海市斜土路XXXX甲号光启文化广场X幢X层XXXX房间,租赁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月租金10,000元,押金20,000元。2018年7月1日,瑞芯公司将租赁权利转让给分宜公司,故原告与分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9年8月6日,押金和月租金数额不变。原告一直按约支付租金。因分宜公司未向产权人支付租金,房屋产权人于2018年12月13日通知因分宜公司未缴纳租金将断水断电。分宜公司亦发出退租通知,称因产权人将收回房屋,所以解除租赁合同,并确认了应退回的押金及租金数额。后房屋产权人于2018年12月18日下午锁门并将原告赶走。原告支付了搬家费1000元。另,分宜公司两股东刘旭辉和景某公司认缴出资均未出资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分宜公司、刘旭辉、景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市斜土路XXXX甲号1、2、4幢房屋产权人为天主教上海教区。
  2017年8月3日,瑞芯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场地使用协议》,约定:原告承租上海市斜土路XXXX甲号光启文化广场X幢X层XXXX号房间,租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月租金10,000元,押金20,000元。后原告支付瑞芯公司押金20,000元。
  分宜公司与原告另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瑞芯公司将上海市斜土路XXXX号光启文化广场X楼整层的房屋经营权转让给分宜公司,分宜公司已经与房屋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同意2018年7月7日起原告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由分宜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0,000元在租赁到期后由分宜公司返还。
  2018年12月13日,天主教上海教区张贴告知书,称因分宜公司欠付租金,其将于次日对上海市斜土路XXXX甲号X幢X层所有房间停止供电,若分宜公司在停止供电一周内仍未支付房屋金,则其将依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同日,分宜公司发出退租通知,称因经营不善,物业将收回房屋,要求租户尽快寻找新的租赁场地,押金和多余的租金会在租户签字确认后发回本司后统一退回。
  同日,分宜公司出具押金退回函,载明应退回原告押金20,000元、房租7667元。
  2018年12月18日,光启文化广场物业服务中心张贴通知,要求上海市斜土路XXXX甲号X幢X层租户尽快搬离,其将于12月21日下午17:00封门,未搬离物品作为无主物品处理。后原告承租的房屋被产权人收回。
  另查明,刘旭辉、景某公司为分宜公司股东。分宜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刘旭辉认缴出资200万元,景某公司认缴出资1800万元,均约定于2036年7月31日前缴足。2017年分宜公司年度报告显示其股东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时间均为空白。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壹心商务中心场地使用协议、付款凭证、发票、收据、补充协议、告知书、退租通知、押金退回函、照片、公司章程、2017年度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其第二项诉请所涉搬家费提交了5张公共交通卡定额发票,累计金额1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原告与分宜公司之间已经实际建立了租赁关系,在此期间,因分宜公司原因,导致涉案场地使用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涉案房屋被产权人收回。在涉案场地使用协议已解除的情况下,原告要求按照分宜公司确认数额要求返还押金及租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搬家费1000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基于分宜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要求刘旭辉、景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分宜公司股东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分宜公司、刘旭辉、景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
  二、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667元;
  三、驳回上海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元,由上海分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9元,由上海亮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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