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亭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时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飞,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培栋,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亭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亭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已缴纳),由原告上海亭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潘 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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