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京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汪德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燕存露。
原告上海京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达科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京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1,159元(原告上海京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京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宋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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