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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鸿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春,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沪汽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沪汽配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审法院随意调整租金支付标准,严重侵犯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原审法院查明的“2017年1月10日,上海市宝山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联合向京沪汽配公司发出《宝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告知书》”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从未收到过《宝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告知书》,被申请人未向法庭说明该《告知书》的来源,申请人也不存在《告知书》中所列违法现象,该份告知书内容虚构,即使存在,对再审申请人也没有约束力。原审法院将政府部门要求申请人整改、被申请人搬离、房屋拆迁三个毫无关系的事件人为串联在一起,所谓整个租赁区域处于等待整改的认定没有事实证据。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装修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系争房屋被拆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也是受害者。原审法院以水电费收据未经被申请人确认,不支持申请人主张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曹春提交意见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京沪汽配公司作为本案系争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保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现本案系争房屋已被拆除,涉案租赁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原审法院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当事人诉请酌情处理合同无法履行的相应后果,并无不当。京沪汽配公司认为系争房屋被拆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与其无关,原审法院判令其向曹春支付装修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京沪汽配公司虽然在诉讼中认为其未收到过《宝山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告知书》,也不存在告知书中所列违法现象,租赁区域不属于告知书的整改范围,但其也确认系争租赁房屋于2018年2月被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产权人拆除,曹春也于2017年4月开始搬离部分设备等,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推定曹春的经营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并根据当事人的抗辩意见酌情调整租金支付标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鉴于京沪汽配公司自行制作的2018年2月份的水电费收据未经曹春签字确认,且无法提供相应的水电表的数据,未支持申请人主张,并无不当。综上,京沪汽配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京沪汽车配件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陈卓雅

书记员:洪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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