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享华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享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宋惠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春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兴,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睿莹,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享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享华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9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签发品牌授权书,授权原告在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独家在天猫、京东、苏宁、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进行申花厨卫电器系列产品的销售活动,并承诺在授权期限内不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亦不再授权其他公司开设店铺。但被告于2018年11月7日授权案外人深圳大复兴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上开设了“申花厨卫旗舰店”,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原告损失,故涉诉。
  被告上海申花电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如原告系基于品牌授权书起诉,则本案应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品牌授权书上载明“上海享华工贸有限公司是申花SHENHUA厨卫电器系列产品的品牌代理商,根据双方商定,兹授权上海享华工贸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购物平台独家进行申花SHENHUA厨卫电器系列产品销售活动…并许可使用申花SHENHUA品牌进行商业销售活动”。被告拥有“申花SHENHUA”品牌,以品牌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原告在相关电子商务平独家销售“申花SHENHUA”品牌的厨卫电器系列产品并使用“申花SHENHUA”品牌进行商业销售。现原告认为,被告授权他人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使用“申花SHENHUA”品牌进行商业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其独家销售、代理权,因而造成其经济损失。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系围绕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产生,本案应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被告住所地虽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但根据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规则,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