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亦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XXX号、含笑路XXX号XXX栋XXX室。
法定代表人:俞蓓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凌宇,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亦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亦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亦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亦某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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