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房晏先。
委托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铮。
委托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根据原告上海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8)沪0115民初681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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