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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房晏先。
  委托代理人薛娟,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小青,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俞铮。
  委托代理人向军,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根据原告上海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8)沪0115民初681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上海亦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喜泊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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