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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与新泰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舒怡,执行董事。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葛涛,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修国,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与被告新泰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以与被告新泰市广播电视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亦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晓兰

书记员:胡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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