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朱荣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朱荣坤,男,194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瞿介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华。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朱荣坤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关于确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医患纠纷,于2019年12月24日经上海市嘉定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应一次性赔偿朱荣坤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该款应于双方签订协议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将钱款汇至朱荣坤银行账户内(朱荣坤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
  二、医患双方对此纠纷今后再无任何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朱荣坤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于2019年12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张冰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