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交大达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鹤,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某数字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郭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龙祥,男。
原告上海交大达通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通电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某数字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龙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通电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散华某公司。
事实和理由:华某公司为于2000年4月19日成立,注册地上海市钦州南路XXX号XXX层,工商注册号038425,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国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盟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同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通电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恒美实业有限公司、陈是樱、董新华、马培骏、沈洁玮、郭晴、黄雯绮、王美玲、吴奇芳、杨晶、美国AuroraSystems公司、美籍华人YiyianYin。2006年股东变更为中国经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中盟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同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通电子公司、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恒美实业有限公司、陈是樱、董新华、马培骏、叶可珞、郭晴、黄雯绮、王美玲、吴奇芳、杨晶、美国AuroraSystems公司、美籍华人YiyianYin及瑙鲁共和国自然人KeAlexYingJie。华某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合营期限为20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000年4月19日起算,期满公司解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公司解散。华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合营期满,应该解散。华某公司在2010年之前已经停业多年,并于2010年5月3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已无在册员工。综上,华某公司已具备公司解散的法定要件并实际已经属于解散状态,故提起诉讼。
华某公司承认达通电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达通电子公司的全部陈述内容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上海华某数字影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海华某数字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高霄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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