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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幸福源泉(深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亚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盈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青青,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凯平,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幸福源泉(深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亚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幸福源泉(深圳)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幸福公司签订的《2019世界文化遗产(深圳)高峰论坛发布会暨世界领袖亚洲音乐盛典联合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无论是从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来看,还是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来看,均无法看出本区与涉案争议存在实际联系,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相反,从涉案协议约定的活动来看,2019亚洲音乐盛典在深圳世界之窗举办,而世界之窗属于深圳市南山区辖内,该协议约定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属合法有效的约定,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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