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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焱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朝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愈,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焱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秋芝,总经理。
  被告:上海朝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耿朝然,总经理。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焱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朝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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