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慎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伊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东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黎明,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图电气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亚克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伊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87,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伊图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7,63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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