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五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卓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冠周,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暮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锐,负责人。
原告上海五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暮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五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五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五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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