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五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雪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炜,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林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
原告上海五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林根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五泰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担任原告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故意侵占原告所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的房产拒不归还,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2017年5月21日,除被告外的原告其他股东召开临时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原告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被告变更为案外人赵雪华;被告于3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的印章、证照及账册等全部材料移交给赵雪华。该决议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然而,被告无视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滥用其原告法定代表人及保管公司证照的优势地位,拒不返还印章及证照、账册等材料,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及股东的权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原告的印章、证照及账册等全部材料。
被告金林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公司即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属本院管辖范围内,我院依法取得本案之管辖权,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林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金林根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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