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索某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纪拥军,负责人。
被申请人:纪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申请人:陶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索某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纪拥军、陶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索某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纪拥军、陶云银行存款489,487.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索某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纪拥军、陶云银行存款489,487.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屈年春
书记员:朱辰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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