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事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珊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林,上海恒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事达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67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5,677.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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