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军,上海烨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九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九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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