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植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启润实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九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鲍丹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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