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橙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津桥经济开发区,经营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菁。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橙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九橙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梅及谢晓菁、被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九橙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员工解聘通知书》,辞退理由为被告两次上班睡觉和上班时间下载淫秽视频,被告严重违反了原告处的规章制度,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被告系正常在原告处工作,无故遭到原告辞退。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入职原告处,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担任外勤,2018年3月1日被告岗位调整为销售受理,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250元,工资结算至2018年6月24日,实际工作至2018年6月25日。
2018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员工解聘通知书》载明:“王某,男,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于2003年9月22日入职,担任销售受理工作,劳动合同期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由于:1、2018年03月02日,发现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2、2018年06月01日,再次发现上班时间睡觉,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并出具《行政处分》;3、2018年06月25日,发现上班时间下载淫秽视频,且电脑中多个文件夹发现淫秽视频,且保存、修改时间皆为上班时间。此项,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下载、传播淫秽视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值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经本公司慎重研究决定,自2018年6月25日起解除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请您于2018年6月25日下班之前完成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被告于同日在《员工解聘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
被告于2018年3月2日向原告人事主管吉雯倩发送主题为“检查”的电子邮件载明:“本人3月2日中午1点左右,在工作时间趴在桌上打了个盹,现在认识到这个行为是不对的,既无视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对其他同事来说是一种不良的影响,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放纵了自己,也影响了他人,现在彻底认识到了这点,一定要深刻反省自己,并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思想觉悟,不再重蹈覆辙。”被告于2018年6月1日向原告人事主管吉雯倩电子邮件载明:“本人6月1日中午12点45左右,在工作时间趴在桌上打了个盹,现在认识到这个行为是不对的,既无视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时也对其他同事来说是一种不良的影响,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放纵了自己,也影响了他人,现在彻底认识到了这点,一定要深刻反省自己,并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提高思想觉悟,不再重蹈覆辙。”
被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834.50元。该仲裁委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静劳人仲(2018)办字第1451号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500元;二、被告的其余请求,本会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称,原告人事主管吉雯倩于2018年6月25日上班时间发现被告下载淫秽视频;原告每个员工配备一台工作电脑,硬盘中有专属工作记录和个人工作邮箱使用情况,故申请司法鉴定,对被告工作电脑的硬盘进行数据恢复;对仲裁裁决的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均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称,被告的工作电脑原告可随意登陆,且该电脑只有开机密码无屏保密码。
原告在庭审中还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7年3月6日主题为“《会议通知》|《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与《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原奖惩制度)的意见与答疑会议》”的电子邮件,收件人为原告全体员工,证明原告已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邮件形式送达被告;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称未收到过,但认可wangwei@9orange.com是被告邮箱。2.《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引用《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四点员工行为规范内容16(5)规定了工作时间,睡觉,看视频、听音乐、打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分10”、37(9)规定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扣分50,证明被告应知晓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工作时间睡觉及浏览下载淫秽视频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上述证据未经公示及民主制定程序,被告不认可睡觉事实,原告系恶意辞退被告。3.照片五张,证明被告就职期间,下载淫秽视频到其工作电脑中,但被告在签收解聘通知书后已将工作电脑上的数据全部删除;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4.邮件截屏一组,证明被告在工作时间浏览非法淫秽网站,境外发件人向被告邮箱推送淫秽视频网址;被告对真实性不认可,原告可以登陆被告邮箱进行恶意操作。
审理中因双方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恢复电脑数据的司法鉴定申请无法证明该台电脑系被告工作电脑,也无法直接证明系被告下载淫秽视频的事实,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院对该司法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原告三次违纪行为,包括两次上班时间睡觉及上班时间下载淫秽视频,并将《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四点员工行为规定内容的16(5)、37(9)款作为解除依据。根据原告提交的《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第三条行政处分等级的规定,原告处的行政处分登记系扣分累计制,自然月行政扣分累计50分,自然年行政扣分累计100分可开除,第16(5)款的扣分为10分,被告两次违反该款规定累计扣分20分,尚未达到开除的处分等级,且原告已让被告就两次上班睡觉的情况写了检查,视为已做了相应处罚。第37(9)款的扣分为50分,但原告无法证明该工作电脑即是被告工作电脑,也无法证明无他人使用该电脑。原告所称其人事主管在上班时间发现被告下载淫秽视频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且未获被告认可,即使可证明被告在工作时间下载淫秽视频的事实,但原告未提供被告传播、宣扬淫秽视频的证据,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构成37(9)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原告要求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500元(计算方式:3,250元×15月×2倍)。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九橙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九橙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百勤
书记员:刘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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