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丁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
申请人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29,375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29,375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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