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吴丁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胡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义理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晓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胡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雄,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讯公司)、被告邵某某、被告义理林、被告周晓峰、被告胡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19,703元及该款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邵某某、被告义理林、被告周晓峰、被告胡海洋曾为原告股东,后于2017年4月退出。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五被告等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联讯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419,703元、违约金及滞纳金等。被告邵某某、被告义理林、被告周晓峰、被告胡海洋承担连带保证义务。协议生效后,五被告均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419,703元;
二、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23日之前向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开具并寄出全部货款金额9,573,112.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0日内向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以1,419,70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在2018年12月23日之前向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开具并寄出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再向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主张利息损失;
三、被告邵某某、被告义理林、被告周晓峰、被告胡海洋对被告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0,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181元由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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