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