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某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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