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丁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鹏,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羽姗。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雄,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乘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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