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义贝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谭鸿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樊金福,校长。
原告上海义贝儿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英任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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