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永事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泰兴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洁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天吉,男。
申请人上海永事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久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45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久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永事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永事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4,313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浦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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