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锦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东大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邵文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维,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久一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昂飞。
申请人上海锦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久一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60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久一储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954.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一储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久一储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2,954.5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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