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丽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礼。
委托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龙启满。
委托代理人邱景丹,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丽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被告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申请人认为,合同双方合意选择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保温工程分包合同及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均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橄榄路XXX号,依据法律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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