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古秉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寓教于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钱晓萍。
第三人: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薛宏。
原告上海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寓教于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张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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