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韬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豪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杨松。
原告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豪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65元,合计诉讼费1,590元,由原告上海为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凌之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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