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蓉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包更生,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皓,上海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沃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XXX弄XXX号(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尚金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成绩,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沃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沪72财保30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4547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沃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47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747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丹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晓飞
书记员:韦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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