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娟,女。
被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冬梅,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倪继芳
书记员: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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