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引珠,女,1953年12月21日,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罗家白场41号-201室。
被告:上海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奇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陈引珠与被告上海中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陈引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无效;2、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1,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1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7月6日签订资金出借协议,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111,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被告未如期偿付借款本息,原告亦不能从其在被告处账户提取现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院以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但本案明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引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马霄燕
书记员:孙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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